合伙纠纷已解除,对方拒绝退款,当事人起诉获法院支持
案情简介
2014年3月份范某到工商局注册了火锅店“**老兵居串串屋”,组织形式为:“ 个人合伙”,范某入股26万元,霍某入股13万元,王某入股2万元,注册资金为*万元,各自按投资比例承担盈亏。经营一段时间后,因各种原因,合伙解散,范某向霍某打了10万元欠条,答应2016年5月20日支付。到期后,霍某多次催要,范某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予未付,无耐霍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范某清偿自己的10万元欠款.
法院受理后,经审理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解散合伙的欠条及被告的当庭陈述、本案的另一合伙人王某的证言,均证明三方的合伙关系已经解除,王某的2万元的合伙股份被告当庭已经承认由范某自己归还.说明本案事实是清楚的,三方的合伙关系已经解除,原被告之间仅仅存在债权债务关系。
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,判决由范某清偿霍某10万元。